市政府发文金额上万元,生宝宝后别忘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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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

要生宝宝的抚州人一定要仔细阅读!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号)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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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包括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因宫外孕住院、计划内怀孕因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孕高症以及因怀孕或生育引起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发放以不超过法定休假时间所休产假的实际天数为准核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如果参保单位发放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补差原则发放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元/例;

(二)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的按单病种结算标准支付;不符合单病种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支付;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1、58、64元/例;

(四)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8、54、60元/例;

(五)输精管结扎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元/例;

(六)输卵管结扎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元/例;

(七)输精(卵)管复通术:一级医疗机构元/例;二、三级医疗机构0元/例;

(八)刮宫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元/例;

(九)人工流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十)妊娠中期引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例;二、三级医疗机构元/例;

(十一)环孕检: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1、13、14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以上支付标准均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版)和《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抚府办发〔〕82号)中标准拟定。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再按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生育出院后三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出院后三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结扎或复通输卵管,享受21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25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六)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七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前款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正常生产的生育津贴外,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领材料

符合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一年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待遇享受人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记录、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管理和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

(三)社会保障卡;

(四)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应出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登记卡等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并通过医保系统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书面告知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付,除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天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八)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需用人单位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所以,

快去看看你的单位给你交了生育保险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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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抚州新闻网、临川发布

▍图文编辑: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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