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对腹痛出现了误诊,无手术
年2月13日,原告因下腹疼痛至x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并为原告实施了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手术。之后原告的疼痛未得到缓解,便于年2月14日转至xxx医院。医院对其做了宫内早孕5周流产,年3月2日出院。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错误诊断,并在此基础上为原告做了宫外孕手术,切除了原告本不该切的器官,导致原告丧失生育功能,给原告身体、精神造成重大创伤。
1、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原告诉状所述的“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宫外孕”的情况,被告提供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2、被告对原告前期的诊疗均按照规范对其下腹痛进行相应的检查,排查病因。但因原告的病程特殊,病情变化,虽然前期给予抗生素的治疗,但其腹痛没有缓解。
同时其妊娠状态明显,但宫内未见孕囊,被告考虑可能存在异位妊娠,为了进一步查明原因,减轻原告病痛,同时也降低如果存在异位妊娠的风险,才告知原告及其家属可以进行腹腔镜手术予以进一步排查腹痛原因。
3、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输卵管妊娠征象不典型,遂三次告知原告及其丈夫建议停止手术,给予动态复查B超以及HCG检查,调整治疗方案。同时告知原告家属继续保守治疗及相应的风险(如果继续保守治疗,若原告的病程变化确实属于宫外孕,还需再次进行手术治疗)。
原告的丈夫明确表示,原告已经结婚且双方已经生育多名子女,不会再生育子女。且双方家庭情况也比较困难,若后期还需再进行手术治疗,会对其家庭造成相应的经济负担,要求被告继续进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术。
被告结合刚才陈述的整个病程情况以及原告的输卵管本身存在的病灶,根据其丈夫陈述的其家庭情况特殊的原因,才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
4、结合前述情况,被告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相应的过错,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刚才被告答辩的病情情况,被告认为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应该超过60%。
5、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认为其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是过高的,没有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告现已构成九级伤残的损害结果。x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1.入院早期评估不充分,临床诊断依据不足;2.治疗方案选择不当;3.术中切除左侧输卵管指证把握不严。与张某某“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存在直接因果,过错参与度为60%-90%。
原告于年2月12日因下腹部疼痛就诊,被告根据门诊B超和HCG检查结果考虑诊断“盆腔炎?异位妊娠?”,并收住院。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入院早期评估不充分,临床诊断依据不足”的过错,导致被告在后续的诊疗过程中治疗方案选择不当,在腹腔镜探查指征不足的情况下选择了该手术方案。
由于医方手术过程中存在“切除左侧输卵管指征把握不严”的过错,使原告在未能明确诊断“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的情况下切除左侧输卵管,造成原告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不可逆损害后果。在上述诊疗过程中,被告虽在手术前、手术中均与原告家属进行了病情沟通、告知并签字确认。
但是,被告为具有相应诊疗水平的专业人员,具有诊断疾病并给出合理化治疗方案的能力和义务;被告诊断失误是导致治疗方式选择不当、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导致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结合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原告家属的风险提示,家属自身的陈述情况等原因,本院综合考虑,确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75%。
张某某因此次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除精神抚慰金外共计,.02元。被告承担75%的责任即,.77元。加上精神抚慰金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失为,.77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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